1. 最高检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包括哪些?
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份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2. 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
淫秽物品是指具有色情内容,可以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触犯审美底线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当根据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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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打击淫秽物品的法律依据。
湖南、四川等多地所出台的淫秽物品制售新规规定:“制售淫秽物品,对身心健康有严重危害,触犯了社会公德和法律红线,宜依法从严打击。”同时,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传输方式和条件的认定标准。
这种行为必须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网络渠道或专业的非法电影光盘等其他介质进行传播。《解释》还规定,对于传输者,要依据传播方式和条件等因素进行严格认定。如何通过传输方式和判断标准来确认罪行成为了此次司法解释的重心。
5. 总结
最高检对此类罪行的定义和判定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该罪案的理解和处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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