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明知自己聘用的人员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然予以雇用,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2. 最高法指出,严重的情节包括:逃离部队军人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渗透、收集、非法传递军事机密活动、侵吞、侵犯单位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为达到不正当利益目的,煽动、纵容逃离部队的行为,或故意收纳、解决逃离部队军人行为的,情节应当认定为严重。3. 最高法还规定,对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进行相应的判决。4. 对于个人行为方面,最高法明确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收容、掩护、转移、隐藏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提供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军籍证件、军官证等,表明所收容人员是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民事纠纷当事人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感谢阿妹整理发布 wWw.QiUJUZI.COM 求句子官网)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5. 综上所述,最高法对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作出的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相关罪行和严重情节的具体内容,而且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该类罪行的认识和规避。同时,最高法也提醒广大公民,要树立法制意识,不参与任何有违法律法规的行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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